政治雷達法律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 第10條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第10條

家事事件,於起訴後法院應隨時注意試行和解。但性質上不許當事人自由 處分或不能依和解發生效力者,例如婚姻無效、撤銷婚姻、確認婚姻成立 或不成立、離婚等,不得成立和解。 當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成立和解時,法院應注意是 否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