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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第15條

法院依職權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於當事人對於第一 審或第二審之終局判決,僅就本案部分提起上訴者,視為已提起上訴。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單獨就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之 裁判聲明不服,如本案部分已提起上訴,仍應適用關於上訴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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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