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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第17條

法院於宣告禁治產前,為保護應禁治產人之身體及財產,應注意命為必要 之處分。於宣告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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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