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 第12條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第12條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而另行起訴者,如均繫屬同一法院,無須裁定移送,應逕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命合併辯論及裁判。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