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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第11條

離婚、夫妻同居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三條之訴,法院如認當事人有和 諧之望者,應注意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八條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 以裁定酌定六個月以下期間,命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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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