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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第8條

家事事件之調解,不公開行之。 婚姻事件之審判,如當事人以言詞向受訴法院陳明不公開之合意,應記載 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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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