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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第18條

地方法院設家事商談室,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在聲請或起訴前以商談 方式協助其解決家事問題。 前項商談,由地方法院遴任書記官、通譯、或約聘適當人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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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