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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第13條

法院就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命為假處分或保全處分時, 應儘速酌定適當之方法。 法院命為前項假處分或保全處分前,宜徵詢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少 年調查官之意見,或囑託其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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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