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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 第16條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第16條
夫妻雙方於非訟事件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事件處理中達成協議,其協議內容 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記載於筆錄時,該事件即告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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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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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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