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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第3條

地方法院設家事法庭辦理前條所定之事件,其事件較少之法院,得指定民 事庭專人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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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