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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第5條

離婚及夫妻同居之訴、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應審查其起訴前是否已經調解 。 其未經聲請調解即行起訴而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 形之一者,應將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但應注意不得成立離婚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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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