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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5條

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及其他執行保護處分者,應督促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善盡親職之責;少年如在學中,少年保護官及其他執行保護處分者並應加強與其就讀學校聯繫。 前項法定代理人為政府機關時,由少年法院或少年保護官負督促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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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