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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第10條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經營管理工業區,應訂定經營期限,並得視 個案特性向其收取權利金。 前項權利金之收取相關事項,應於委託契約中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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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