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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 第15條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第15條
受委託人於受託經營管理期間,如有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工業 主管機關得依約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令其於一定期 間內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經營管理;必要時,得終止契約。 工業主管機關依前項約定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經營管理或終止契約時,應採 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各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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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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