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 第13條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第13條
受委託人得擬訂及調整各項設施之維護費或使用費費率標準,並應參照下 列因素辦理: 一、經營管理之成本支出。 二、經營管理之收益。 三、經營管理之年限。 四、物價水準。 五、合理利潤。 前項受委託人擬訂及調整之收費費率標準,工業區屬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管 轄者,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屬地方工業主管機關管轄者,應報請直轄市或 縣 (市) 政府核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