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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第17條

工業主管機關於受委託人受託經營管理期間,應予監督及考核,並定期評 估執行績效。必要時,得予以輔導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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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