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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第18條

工業主管機關於委託期限屆滿時,得視受委託人歷年執行績效,優先委託 其繼續經營管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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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