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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第9條

獲選之公民營事業應自接獲通知之日起,按規定時間與工業主管機關完成 簽約手續,依約經營管理。 獲選之公民營事業未於規定時間與工業主管機關完成簽約者,視為放棄資 格,並應賠償工業主管機關因重辦甄選所生之損害。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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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