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 第12條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第12條

工業主管機關於訂約時,得要求受委託人於正式營運產生累計正盈餘後, 繳交一定比率之回饋金。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