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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 第14條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第14條
受委託人於受託經營管理期間,須變更固定性設施、設備者,應報請工業 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提報之內容應包含變更之原因、增加之設施 (備) 名稱、施工圖說及 預算、使用年限及折舊計算公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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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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