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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第19條

受委託人應履行契約約定之義務,並同意於不履行時,工業主管機關得以 該契約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工業主管機關為前項約定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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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