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 第35條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保辦公處所需之經費,由區公所統籌,呈由市政府於市庫撥發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