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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第11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依本辦法取得之加害人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應妥為儲存並建立紀錄及資料庫。 前項樣本、紀錄及資料庫,非依本辦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洩漏或交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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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