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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第3條

加害人資料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比對及管理。 前項中央警政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並委任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受委任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內政部警政署:加害人相片資料之建立、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加害人指紋與去氧核醣核酸紀錄資料之建立、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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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