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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 第16條
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司法、軍法警察機關於偵查或審理案件有必要時,得請下列機關提供
第二條
之加害人資料: 一、內政部警政署:提供加害人相片資料。 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提供加害人指紋及去氧核醣核酸紀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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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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