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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第7條

加害人指紋資料應依下列方式,由司法警察機關擇一製作: 一、書面資料:於指紋卡上填寫加害人基本資料,以黑色油墨捺印加害人全部指紋之三面印、平面印及掌紋於指紋卡上。 二、電子檔案:於指紋電腦系統終端機上作業,輸入加害人基本資料後,以指紋掃描器採取加害人全部手指指紋之三面印、平面印及掌紋等數位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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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