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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第17條

依前條規定請求提供資料時,應檢具公函,敘明法律依據、理由、所需資料類別及資料使用目的。但因犯罪偵防緊急需要,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並再行補送原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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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