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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第5條

加害人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辦理登記、報到時,應接受司法警察機關拍攝相片。 相片內容必須包含正面完整臉部及右半、左半臉部,雙眼睜開,口閉,露雙耳、頸部,臉部五官清晰可見且無遮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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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