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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第6條

司法警察機關拍攝加害人之相片,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上傳至內政部警政署加害人登記資料庫,於上傳完成後刪除原始檔案。 司法警察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前項相片之上傳,除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資料之新增、更新及刪除等均應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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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