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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判決有罪確定之加害人,仍應接受司法警察機關對其照相、採取指紋及採樣去氧核醣核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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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