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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第9條

司法警察機關製作加害人指紋資料後,由指紋資料管理人依下列方式定期報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一、書面資料:彙整後送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建檔。 二、電子檔案:將儲存於指紋電腦系統終端機之電子檔案彙整後上傳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紋電腦系統,並於上傳完成後刪除指紋電腦系統終端機之電子檔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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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