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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3條

司法院於業務視導時應就法官助理業務予以了解,並得臨時指定法院考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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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