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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第34條
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4條
法官助理在年度內服務滿一年或於每年一月底前到職者,於聘用年度終了前,由懲戒法院參酌審判長、當年度協助之法官及書記官長綜合書稿、工作績效、工作態度、操行及差勤狀況所作之初評,予以考核。 年終考核時應同時檢討所屬法官助理之業務狀況及其適任性,並視其情形,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解聘或屆期不予續聘。 對於前項解聘、聘用期間不適任或嚴重違反相關法規之法官助理之解聘,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查後為之。會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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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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