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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5條

法官助理由懲戒法院考核其工作績效,並依下列考核結果調整報酬: 甲等:晉一階。 乙等:不晉階。 丙等:不予續聘。 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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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