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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第11條

負責防護人員未盡其應盡之責任,在其防護區域內發生竊盜或毀損交通、 電業設備及器材案件者,由各該主管長官分別依照法令予以懲處,並通知 各有關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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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