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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第18條

竊盜或浮報、隱沒所得之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應歸還原有機關;如有全 部或一部不能歸還時,應追繳其價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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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