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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第5條

前條防護範圍,由有關機關就各該地區內分區劃定負責防護之線路、地段 及負責主管,並分別呈報該區軍政機關備查;如有變動,亦應隨時報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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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