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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第7條

凡修復、增設或撤除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時,應事先通知當地軍隊、憲兵 、警察或縣市政府,但遇有特殊情形,得先行施工,補辦通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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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