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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如左: 一、非軍用者: 甲 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暨地方交通機關。 乙 經濟部及其所屬主管電業機關。 二、軍用者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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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