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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第15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牙保、熔毀被竊盜之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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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