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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第13條

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發現失竊或損毀時,交通電業工作人員,應即會同當 地負責防護人員,據實報告該主管機關查核。如有浮報或隱沒圖利情事,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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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