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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第14條

竊盜或毀損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千元 以下罰金。 前項竊盜或毀損,因而致交通電流中斷釀成災害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情節特別重大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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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