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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職酬勞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曾受刑事處分者。 三、因案撤職者。 四、不遵命回國者。 五、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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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