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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第9條

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自退職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 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 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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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