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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第13條

已領退職酬勞金之人員,再任政務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時,已領之退職酬 勞金,無庸繳回;其退職前之服務年資,於重行退休或退職時,不予併計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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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