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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第14條

依本條例支領月退職酬勞金或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時, 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 前項一次撫慰金,以其核定退職年資及其死亡時同職務之現職人員月俸額 暨第四條之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 職酬勞金,補發其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職務之現職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 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得按原領月退 職酬勞金之半數或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職酬勞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其撫慰金由原 服務機關具領作其喪葬費,如有剩餘,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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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