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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 第15條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第15條
政務人員退職後,於
第九條
所定退職酬勞金請領時效屆滿前死亡,而喪失 其領受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者,比照其應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標準,發給一 次撫慰金,由其遺族具領。 前項人員符合支領月退職酬勞金條件而其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得依遺族選擇,按其應領月退職酬勞金之半數 或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職酬勞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前項遺族按其應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職酬勞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者,另 依第一項規定標準發給二分之一之一次撫慰金。 前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人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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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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