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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 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領受月退職酬勞金後再任政務人員或其他有給之公職人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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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