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 第19條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第19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條例自修正條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六個月後失其效力。 本條例施行期限,經立法院同意,得再延長一年。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