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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第2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三、特任、特派之人員。 四、各部政務次長。 五、特命全權大使及特命全權公使。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省 (市) 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 之人員。 本條例適用範圍,除前項人員外,包括副總統、臺灣省省長及直轄市市長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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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